房屋过户需要多少钱的费用?

王雨昕
2023-02-18 · 刑事辩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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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的费用有:
1、营业税,当不满两年的二手房对外销售时要收取相应的营业税,是按照售房收入的全额来收取营业税的。超过两年(包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在销售时可以不收取营业税;
2、契税,普通的房屋是成交价的1.5%,非普通的房屋是成交价的4%;
3、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用已经转让的收入减掉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就是个人所得税应该纳税的收入,税率是20%;
4、印花税,个人在出售房屋的时候,买方和卖方需要分别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来缴纳印花税,同时买方还需要按“权利许可证照”的税目缴纳五元的印花税;
5、其他费用,还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还需要以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的依据,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7%、3%、1%分别缴纳。
一、房子免遗产税的条件
1、目前中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估计你说的是个人所得税。
2、目前二手房产交易税包括:
1.营业税:税率5%,由卖方缴纳,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计算,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算。
优惠、免税条件:根据2010年房产新政,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两次交易差额的20%,由卖方缴纳
优惠、免税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房转让所得税。在这里有两个条件①家庭唯一住宅②购买时间超过5年。如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按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你所说的这套房子如果是甲方继承过来的,那么原值为零,即要按销售价格乘以20%计征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
4.契税:基准税率3%优惠税率1.5%和1%买方缴纳
优惠、免税条件:按照基准税率征收交易总额的3%,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1.5%。
二、房地产税收种类及征收流程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
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房按销售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城建税,按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费。
其他单位销售自建房地产的,除按照上述标准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还应缴纳自建环节的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税率为3.36%。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购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抵债)时该项不动产购置价(抵债作价)后的余额按5.6%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存量房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中对无法真实提供扣除凭证的,我市住宅按销售收入的1%,非住宅按销售收入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房的,按销售收入预交,符合规定条件后清算的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我市规定住宅项目预征率为1.5%,非住宅项目预征率为3%。
其他单位处置自建房地产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销售收入和扣除标准,按照计算后增值额对应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税额。
单位和个人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如能准确提供成交价格和扣除标准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置发票的,我市按计税价格的5%核定征收。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契税
承受方为单位的,按计税价格的4%征收契税。
承受方为个人的,我省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税率暂减按3%征收;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5、印花税
按照计税价格的0.5%。双方缴纳。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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