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90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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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9078-1996排放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的标准。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制定单位是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说,新标准颁布后,明确提出了新标准实施的“三步走”目标,明确了开展第一阶段监测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对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全面优化新标准监测网络,对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进行了部署和要求。会同财政部安排专项资金5.19亿元已全部下拨到地方,重点支持开展第一阶段监测的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尽快形成对新增空气质量指标的监测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说,新标准颁布后,明确提出了新标准实施的“三步走”目标,明确了开展第一阶段监测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对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全面优化新标准监测网络,对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进行了部署和要求。会同财政部安排专项资金5.19亿元已全部下拨到地方,重点支持开展第一阶段监测的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尽快形成对新增空气质量指标的监测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