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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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定:1.我国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第103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在该条第2款个人信息的定义中,明确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举为个人信息,但也未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作特别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27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图像采集”包括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29条将个人生物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并规定了“充分必要”原则。但总体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仍较为简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7-02
关于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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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定:1.我国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第103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在该条第2款个人信息的定义中,明确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举为个人信息,但也未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作特别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27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图像采集”包括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29条将个人生物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并规定了“充分必要”原则。但总体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仍较为简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法律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3.如何合法收集个人信息根据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注意如下几点:首先,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其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再次,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即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但是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等情形除外。最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1.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2.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3.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事先不告知采集个人信息涉嫌违法2021年4月9日,杭州“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判决结果“出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某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4月27日,郭某与妻子向野生动物世界购买双人年卡,并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及录入指纹。后野生动物世界向包括郭某在内的年卡消费者群发短信,表示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要求客户进行人脸激活,遂引发本案纠纷。
杭州中院审理认为,郭某在知悉野生动物世界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该店堂告示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且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双方的合同条款,对郭某不发生效力。野生动物世界为游客游览提供了不同入园方式的选择,郭某知情同意后办理指纹年卡,其选择权未受到侵害。野生动物世界亦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其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678元、交通费360元均属适当。野生动物世界欲将其已收集的照片激活处理为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违反了正当性原则,故应当删除郭某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当删除郭某的指纹识别信息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2.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3.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否则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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