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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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一、行政事实行为可以复议吗
行政事实行为不可以复议,只有法律行为才可以复议。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性、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二、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哪些
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在于:
1、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管理和控制物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根据合同或法律要求相对人为或不具体行为的权利;
2、性质和特征:物权等于世界权力,具有排他性和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债权等于人权,不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通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与非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行政处罚只能由谁设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我国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一、行政事实行为可以复议吗
行政事实行为不可以复议,只有法律行为才可以复议。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性、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二、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哪些
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在于:
1、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管理和控制物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根据合同或法律要求相对人为或不具体行为的权利;
2、性质和特征:物权等于世界权力,具有排他性和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债权等于人权,不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通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与非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行政处罚只能由谁设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我国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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