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毕业创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展开全部
一、大学生创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申请人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居住证明;
3、有固定营业场所;
4、申请人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申请人有一定的创业自有资金;
6、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到期还款能力;
7、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
8、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二、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需要的条件有:1、持有军人退役的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有固定的住所,并且有贷款银行所在地的户口。3、申请人有一定的资产证明,具备按时还款的能力。4、申请人有良好的信用。5、申请人符合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6、申请人有创业的意愿。
三、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无不良纪录,信用良好;
6、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四、北京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的优惠政策
从2006年5月起,除拥有北京《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外,持有北京户口的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想要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008年,崇文区出台的新政策规定,崇文区的创业者可以得到最高50万元的贷款,且由区财政进行贴息。同时,新政策规定的贷款主体也有所增加。除失业、待业人员及创业大学生等,崇文区创业培训班的合格学员、创业者俱乐部成员以及区内已经开办企业的私营业主都可以申请该贷款。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1、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申请人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居住证明;
3、有固定营业场所;
4、申请人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申请人有一定的创业自有资金;
6、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到期还款能力;
7、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
8、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二、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需要的条件有:1、持有军人退役的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有固定的住所,并且有贷款银行所在地的户口。3、申请人有一定的资产证明,具备按时还款的能力。4、申请人有良好的信用。5、申请人符合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6、申请人有创业的意愿。
三、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无不良纪录,信用良好;
6、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四、北京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的优惠政策
从2006年5月起,除拥有北京《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外,持有北京户口的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想要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008年,崇文区出台的新政策规定,崇文区的创业者可以得到最高50万元的贷款,且由区财政进行贴息。同时,新政策规定的贷款主体也有所增加。除失业、待业人员及创业大学生等,崇文区创业培训班的合格学员、创业者俱乐部成员以及区内已经开办企业的私营业主都可以申请该贷款。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