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必然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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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是无效的,而不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的合同不能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同时,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任意性规定的合同也不能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3、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根据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在实务中称为挂靠现象。所谓挂靠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即挂靠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即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
挂靠的特征: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是挂靠的最重要的特征。
(3)被挂靠企业对施工人不实施管理,收费不管理
(4)形式上合法,容易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强制招标的项目有: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a、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b、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终身无效吗
合同在以下五种情况下为无效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且损害国家利益。在这种前提下,如果并未实际损害国家利益,则仅构成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诉讼中,如果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根据证明要求,主张合同无效一方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这就说明在诉讼中必须出具充分的真实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是无效的,而不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的合同不能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同时,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任意性规定的合同也不能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3、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根据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在实务中称为挂靠现象。所谓挂靠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即挂靠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即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
挂靠的特征: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是挂靠的最重要的特征。
(3)被挂靠企业对施工人不实施管理,收费不管理
(4)形式上合法,容易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强制招标的项目有: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a、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b、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终身无效吗
合同在以下五种情况下为无效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且损害国家利益。在这种前提下,如果并未实际损害国家利益,则仅构成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诉讼中,如果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根据证明要求,主张合同无效一方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这就说明在诉讼中必须出具充分的真实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