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都不想要孩子能判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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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离婚双方都不想要孩子该如何处理
在离婚途径上,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想要孩子,肯定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想离婚只能诉讼。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那么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首先,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判归女方。8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并重点参考。2-8岁的孩子,法院根据双方的住房、经济收入、抚养意愿等综合情况进行裁决。
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先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在离婚途径上,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想要孩子,肯定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想离婚只能诉讼。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那么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首先,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判归女方。8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并重点参考。2-8岁的孩子,法院根据双方的住房、经济收入、抚养意愿等综合情况进行裁决。
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先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