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房产证是父母名字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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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属于父母的财产,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该房产。因为夫妻离婚时只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其他人的财产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集资建房未取得房产证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割
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先由二人协议分割,即提前写明房子的所有权,待房产证办好之后按照协议分割房产;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也可等到房产证下来以后,再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该房屋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则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一方所有。
二、父母过户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过户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如果父母过户的房子没有说明赠与哪—方,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父母在过户房子时,明确只赠与子女一个人,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房子分配情况具体如下:
1、婚前买房按揭,婚后共同偿还的,则该房产属于房产首付支付方所有,但对于共同偿还的部分应当给予对方补偿;
2、婚后按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尚未取得房产证的,由双方自行协商怎么分割,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婚后父母帮孩子还贷的钱如果离婚怎么分配
婚后父母帮还房贷,离婚时还房贷的钱怎么分割,主要看房产证的名字。婚后还贷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证据了。如果是父母的名字,父母付首付月供,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不会分割房产。如果是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名字,则要看购房时间,房产证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则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不参与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集资建房未取得房产证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割
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先由二人协议分割,即提前写明房子的所有权,待房产证办好之后按照协议分割房产;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也可等到房产证下来以后,再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该房屋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则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一方所有。
二、父母过户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过户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如果父母过户的房子没有说明赠与哪—方,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父母在过户房子时,明确只赠与子女一个人,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房子分配情况具体如下:
1、婚前买房按揭,婚后共同偿还的,则该房产属于房产首付支付方所有,但对于共同偿还的部分应当给予对方补偿;
2、婚后按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尚未取得房产证的,由双方自行协商怎么分割,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婚后父母帮孩子还贷的钱如果离婚怎么分配
婚后父母帮还房贷,离婚时还房贷的钱怎么分割,主要看房产证的名字。婚后还贷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证据了。如果是父母的名字,父母付首付月供,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不会分割房产。如果是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名字,则要看购房时间,房产证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则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不参与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