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出现一房二卖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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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的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
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为这时候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一、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和处理原则有哪些
1、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
2、两个购房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所有权应归已经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所有。
3、如果卖房人所签的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先行转移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
4、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那么预先支付房屋价款的购房人应该拥有房屋所有权。
5、一份合同在先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一份合同在后交付了标的物房屋。
二、多重债权与商品房卖出合同有什么区别
被多重买卖的商品房中所包含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如下: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一般由先办理房屋登记的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其他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均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由先支付价款的买方取得物权;当事人均未付款的,由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方取得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的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
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为这时候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一、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和处理原则有哪些
1、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
2、两个购房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所有权应归已经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所有。
3、如果卖房人所签的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先行转移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
4、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那么预先支付房屋价款的购房人应该拥有房屋所有权。
5、一份合同在先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一份合同在后交付了标的物房屋。
二、多重债权与商品房卖出合同有什么区别
被多重买卖的商品房中所包含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如下: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一般由先办理房屋登记的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其他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均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由先支付价款的买方取得物权;当事人均未付款的,由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方取得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