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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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买卖的风险有:家庭成员内部对拆迁安置房分配有异议的,无法确定合法权益人;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存在一房多买的可能;在等待过户的时间内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拆迁安置房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一、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拿到手要多久
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拿到手时间要取决于当地政策。有的地方规定5年后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房产证。拆迁安置房多为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此类房地产不允许上市交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之日起完成。房地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或者登记证书。
二、拆迁安置房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查询?
这取决于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拆迁安置房建在国有土地之上的,转让合同有效;建在集体土地之上的,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否则,转让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用于非农建设;而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转让。而拆迁安置房指标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因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性质的不同而不同。拆迁安置房指标与拆迁安置房不同,它是被拆迁安置人享有的置换或者优惠购买安置房的资格,属于被拆迁安置人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如果被拆迁房屋本属国有土地上房屋,那么拆迁安置房指标转让有效;如果被拆迁房屋本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那么拆迁安置房指标转让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于其他受让人的转让合同无效。
三、扶贫搬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一、扶贫安置房可以转让吗有证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拿到手要多久
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拿到手时间要取决于当地政策。有的地方规定5年后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房产证。拆迁安置房多为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此类房地产不允许上市交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之日起完成。房地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或者登记证书。
二、拆迁安置房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查询?
这取决于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拆迁安置房建在国有土地之上的,转让合同有效;建在集体土地之上的,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否则,转让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用于非农建设;而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转让。而拆迁安置房指标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因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性质的不同而不同。拆迁安置房指标与拆迁安置房不同,它是被拆迁安置人享有的置换或者优惠购买安置房的资格,属于被拆迁安置人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如果被拆迁房屋本属国有土地上房屋,那么拆迁安置房指标转让有效;如果被拆迁房屋本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那么拆迁安置房指标转让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于其他受让人的转让合同无效。
三、扶贫搬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一、扶贫安置房可以转让吗有证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