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拆迁,户口能得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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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人群,户口迁出不能得到拆迁补偿。
(二)特殊人群,户口迁出,符合情况的可以得到拆迁补偿: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因此,房屋拆迁可以得到拆迁补偿。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3、户籍前往学籍地的大学生
这种将户口迁出的行为,是应学校要求,是为了便于学校的管理,暂时将户口迁到学籍所在地。而且,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来自于农村的父母,户口迁出的行为并未改变大学生与该村的生产、生活关系。在房屋拆迁时,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4、已迁户口的外嫁女
《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这种情况下,外嫁女仍然可以获得原户籍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二)特殊人群,户口迁出,符合情况的可以得到拆迁补偿: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因此,房屋拆迁可以得到拆迁补偿。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3、户籍前往学籍地的大学生
这种将户口迁出的行为,是应学校要求,是为了便于学校的管理,暂时将户口迁到学籍所在地。而且,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来自于农村的父母,户口迁出的行为并未改变大学生与该村的生产、生活关系。在房屋拆迁时,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4、已迁户口的外嫁女
《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这种情况下,外嫁女仍然可以获得原户籍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