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规定律师不能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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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人们总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车辆出现剐蹭了、商务合作需要签合同了出现问题后,我们总会想起我们手机通讯记录里的某个律师朋友。他不是懂吗?问一下没啥吧?
总是抱着这种心态,我们开始拨打这位律师朋友的手机号码,寻求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然而,律师能够提供这种免费法律服务吗?
2018年1月6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不可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根据该条规定,律师不得违规宣传自己承揽案件,也不得在法律援助案件之外提供不收费或减低收费的法律服务。因此,律师并非不愿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而是为了整个行业良性竞争、有序发展,必须从自身做起,遏制这种不良风气。
如果每位律师都为亲朋好友提供免费法律服务,那么律师的付费服务就被束之高阁,那些真正有价值的、能够带来收益和避免损失的服务内容不会再成为律师服务的核心,律师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则法律服务的质量也会下降,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排忧解难也成了稀缺品。长此以往,律师行业正常的行业秩序必然会受到破坏。因此,全国律协也将该核心思想明确规定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中。
为了维护行业秩序,提供令人满意的法律服务,律师有义务遵守底线,在规则范围内提供高质量服务!
总是抱着这种心态,我们开始拨打这位律师朋友的手机号码,寻求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然而,律师能够提供这种免费法律服务吗?
2018年1月6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不可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根据该条规定,律师不得违规宣传自己承揽案件,也不得在法律援助案件之外提供不收费或减低收费的法律服务。因此,律师并非不愿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而是为了整个行业良性竞争、有序发展,必须从自身做起,遏制这种不良风气。
如果每位律师都为亲朋好友提供免费法律服务,那么律师的付费服务就被束之高阁,那些真正有价值的、能够带来收益和避免损失的服务内容不会再成为律师服务的核心,律师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则法律服务的质量也会下降,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排忧解难也成了稀缺品。长此以往,律师行业正常的行业秩序必然会受到破坏。因此,全国律协也将该核心思想明确规定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中。
为了维护行业秩序,提供令人满意的法律服务,律师有义务遵守底线,在规则范围内提供高质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