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应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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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流程如下:
1、领取申报表。纳税人到可通过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的,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份并填写。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此外,还要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提供不同的材料:
(1)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
(2)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提供《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
(3)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提供《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各1份;
(4)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提供《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
2、办理申报。纳税人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进行申报,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3、缴纳税款。当期申报没有税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盖章,返还一份给纳税人。当期申报有税款的,纳税人需缴纳税款,税务机关确认税款缴纳后开具完税凭证予以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1、领取申报表。纳税人到可通过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的,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份并填写。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此外,还要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提供不同的材料:
(1)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
(2)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提供《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
(3)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提供《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各1份;
(4)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提供《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
2、办理申报。纳税人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进行申报,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3、缴纳税款。当期申报没有税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盖章,返还一份给纳税人。当期申报有税款的,纳税人需缴纳税款,税务机关确认税款缴纳后开具完税凭证予以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