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该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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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第三人的问题,第三人也是可以参加民事诉讼的,那么关于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那些?首先要有诉讼的权利,比如是成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案件时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分两类,意识有独立请求权的,还有就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情形有两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都是由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所引发的。民事实体权利具有排他性,如果该权利受到他人的侵犯,权利主体便可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对加害人主张一种请求权,以恢复或弥补受到侵害的民事实体权利。如果这个请求权在诉讼之外未能得到对方的满意,权利主体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予以保护。可见,恢复或弥补民事权利的请求权乃是权利主体提起诉讼的内在根据。就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言,它参加诉讼的内在根据就是他对诉讼中原告、被告所主张的独立民事实体请求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对该请求权的主张作为他参加诉讼的理由。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理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由此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是自己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国立法上没作梗明确、具体的解释。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内容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义务性关系”即主当事人败诉,败诉的责任可全部或部分地归咎于第三人;
二是“权利性关系”是指由于主当事人败诉,第三人可以根据他同主当事人之间的某一法律关系对其主张一定的权利;
三是“权利义务关系”即由于主当事人败诉,第三人将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享有一定的权利。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情形有两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都是由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所引发的。民事实体权利具有排他性,如果该权利受到他人的侵犯,权利主体便可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对加害人主张一种请求权,以恢复或弥补受到侵害的民事实体权利。如果这个请求权在诉讼之外未能得到对方的满意,权利主体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予以保护。可见,恢复或弥补民事权利的请求权乃是权利主体提起诉讼的内在根据。就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言,它参加诉讼的内在根据就是他对诉讼中原告、被告所主张的独立民事实体请求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对该请求权的主张作为他参加诉讼的理由。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理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由此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是自己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国立法上没作梗明确、具体的解释。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内容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义务性关系”即主当事人败诉,败诉的责任可全部或部分地归咎于第三人;
二是“权利性关系”是指由于主当事人败诉,第三人可以根据他同主当事人之间的某一法律关系对其主张一定的权利;
三是“权利义务关系”即由于主当事人败诉,第三人将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享有一定的权利。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