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分配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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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里只是概略式的规定了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职权及表决方式。而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在设计股权分配时,应该通盘考虑一些重大事项决策所归表决部门以及表决程序。重大事项完全决定权--67%。相对的公司控制权和控股权--52%。相对的公司控制权和控股权--10%,只有占比10%以上的公司股东是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一、公司解散五种情形是哪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公司应当解散;
2、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尽管没有达到营业期限,但股东大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项,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需要解散;
4、因行政处罚解散;
5、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解散;
6、股东要求法院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要求解散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不超过2/3,解散公司的决议不能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在这种情况下,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维护公司股东权益
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
(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公司解散五种情形是哪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公司应当解散;
2、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尽管没有达到营业期限,但股东大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项,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需要解散;
4、因行政处罚解散;
5、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解散;
6、股东要求法院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要求解散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不超过2/3,解散公司的决议不能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在这种情况下,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维护公司股东权益
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
(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