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唐玉娟
2022-12-17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47万
采纳率:100%
帮助的人:2845万
展开全部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一、盗窃公司财物罪行如何判刑
盗窃公司财物罪行如何判刑,要综合犯罪行为与犯罪情节来确定,具体如下:
1、若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若属于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若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该罪属于主观故意。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3、主体要件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3、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主观要件,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1、贪污犯罪的犯罪主体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贪污犯罪的主观方面
贪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目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明知是公共财物,并且故意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自己所有。
3、贪污犯罪的客观方面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首先,公共财物必须是行为人自己主管、经手或保管;其次,行为人必须是采取非法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占有公共财物;最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必须是公共财产。《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贪污犯罪的客体
贪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