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工龄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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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劳动手册》(以下简称《劳动手册》);
2、《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核表》);
3、职工档案;
4、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资料;
5、《视同缴费年限送审人员情况表》(可到市劳动局网站下载)及其电子版。
6、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一、帮人代缴社保要什么材料
(一)初次缴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
1、本地人才市场《劳动保障事物代理委托协议书》
2、身份正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一寸正件照(一张)
(二)续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
1、本地人才市场《劳动保障事物代理委托协议书》
2、身份正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报单”或“基金转移清单”;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登记正》(未办《手册》或《登记正》的出具缴费记载原始资料)。
由本中心养老保险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三)外埠转入人员需备交以下资料:
1、本地人才市场《劳动保障事物代理委托协议书》
2、身份正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金转移清单”
4、转移基金须到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二、视同缴费年限怎么认定呢?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2、《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核表》);
3、职工档案;
4、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资料;
5、《视同缴费年限送审人员情况表》(可到市劳动局网站下载)及其电子版。
6、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一、帮人代缴社保要什么材料
(一)初次缴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
1、本地人才市场《劳动保障事物代理委托协议书》
2、身份正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一寸正件照(一张)
(二)续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
1、本地人才市场《劳动保障事物代理委托协议书》
2、身份正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报单”或“基金转移清单”;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登记正》(未办《手册》或《登记正》的出具缴费记载原始资料)。
由本中心养老保险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三)外埠转入人员需备交以下资料:
1、本地人才市场《劳动保障事物代理委托协议书》
2、身份正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金转移清单”
4、转移基金须到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二、视同缴费年限怎么认定呢?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