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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能够反映礼法合一的精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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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02
唐朝法律能够反映礼法合一的精神制度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贵贱有别,长幼有序”的儒家纲常伦理思想成为了法治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为日后唐律中礼法的完备奠定了基础。到了唐代,儒家的礼成为了其基本精神,并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在《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这样的记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说明了儒家的纲常与法家的严刑峻法作为统治手段,是相得益彰的,二者形成了不能割裂的关系。
在那个时代,封建等级制度十分完备,形成了从亲王到男爵的九等爵制。封建伦理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唐律作为一部完备的封建法典,其律学的成就是触及到多个新领域的。它不仅涉及了传统的行政、诉讼管理官僚的领域,还涉及了刑事、民事犯罪领域。其立法技术空前完备,基本上涵盖了当时人民生活中所接触到的方方面面。
在唐律立法过程中,最能体现其作为中华法系集大成之作的领域是关于身份、婚姻、家庭以及与之有关的诉讼行为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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