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毒防范制度包括的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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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防范制度包括的内容有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内部控制按其控制的目的不同,可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会计控制是指与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财务活动合法性有关的控制;管理控制是指与保证经营方针、决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经营活动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关的控制。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并不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的,有些控制措施既可以用于会计控制,也可以用于管理控制。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包括什么内容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清算组成立后,在清算期间依法可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公司财产分配。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四)清算终结,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我国法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内部控制按其控制的目的不同,可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会计控制是指与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财务活动合法性有关的控制;管理控制是指与保证经营方针、决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经营活动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关的控制。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并不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的,有些控制措施既可以用于会计控制,也可以用于管理控制。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包括什么内容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清算组成立后,在清算期间依法可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公司财产分配。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四)清算终结,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