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新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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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新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居住使用证明。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或逗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祥团嫌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材料吗
需要以下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谨手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居住使用证明。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或逗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祥团嫌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材料吗
需要以下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谨手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