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年报逾期进入异常名录怎么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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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未在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解决办法: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2、因未在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仍未公示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解决办法:按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
3、因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解决办法:及时更正其公示信息;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解决办法: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个体工商户未按时报送年报导致经营异常怎么解决?
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2、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个体工商户怎么补年报呢
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四)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申请验照。”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因未在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仍未公示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解决办法:按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
3、因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解决办法:及时更正其公示信息;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解决办法: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个体工商户未按时报送年报导致经营异常怎么解决?
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2、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个体工商户怎么补年报呢
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四)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申请验照。”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