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产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 350 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59 500 元,产品已发出,款尚未收到,该商品成本为200000元。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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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也就是今年财税字13号公告)规定,自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13号公告明确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等纳税人。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3-03
销售产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 350 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59 500 元,产品已发出,款尚未收到,该商品成本为200000元。编制会计分录
您好,我这边正在为您查询,请稍等片刻,我这边马上回复您~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也就是今年财税字13号公告)规定,自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13号公告明确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等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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