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并购股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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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并购股票有航天机电、航天动力、火箭股份、中国卫星等。
企业重组并购股票有航天机电、航天动力、火箭股份、中国卫星等。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航天机电、航天动力、火箭股份、中国卫星。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航天信息、航天晨光、航天电器、航天通信、航天长峰、航天科技、中兴通讯。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西飞国际、中航精机、中航重机、贵航股份。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飞亚达、中航地产、深天马、中航动控、哈飞股份、洪都航空、东安动力、中航电子、中航动控。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广船国际、ST钢构、中国船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风帆股份、鑫茂科技。
一、并购与重组的区别
资产重组侧重资产关系的变化,而并购则侧重于股权、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对于公司来说,即使公司的控股权发生了变化,只要不发生资产的注入或剥离,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未发生变化,只是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发生了控股权的转移。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条件
1、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涉及国有资产置入或置出上市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对该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3、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4、涉及特许经营等行业准入的,例如军工、电信、出版传媒等,申请人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涉及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的,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应当取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批复。
7、其他应当取得的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重组并购股票有航天机电、航天动力、火箭股份、中国卫星等。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航天机电、航天动力、火箭股份、中国卫星。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航天信息、航天晨光、航天电器、航天通信、航天长峰、航天科技、中兴通讯。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西飞国际、中航精机、中航重机、贵航股份。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飞亚达、中航地产、深天马、中航动控、哈飞股份、洪都航空、东安动力、中航电子、中航动控。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广船国际、ST钢构、中国船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风帆股份、鑫茂科技。
一、并购与重组的区别
资产重组侧重资产关系的变化,而并购则侧重于股权、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对于公司来说,即使公司的控股权发生了变化,只要不发生资产的注入或剥离,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未发生变化,只是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发生了控股权的转移。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条件
1、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涉及国有资产置入或置出上市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对该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3、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4、涉及特许经营等行业准入的,例如军工、电信、出版传媒等,申请人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涉及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的,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应当取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批复。
7、其他应当取得的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