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新三板做市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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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是指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做市商制度分为传统做市商制度和混合交易制度下的做市商制度。
传统做市商制度也称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指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交易,投资者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
混合交易制度下的做市商制度,市场交易主要以竞价方式进行,做市商的双向报价与投资者的委托共同参与集中竞价,在交易系统中做市商报价与投资者委托没有区别,交易仍然主要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
《业务规则》规定,我国新三板市场将实施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即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1.委托与申报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转让日的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2.成交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做市商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二、开展做市商制度的好处是什么?
第一,做市商可以发挥其定价功能。新三板的企业主要是高科技成长性中小企业,其现金流和收益稳定性难以把握,做市商可以充分发挥其在IPO价格、再融资价格、二级市场价格等方面的优势,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第二,做市商制度可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做市商的双边报价能促使交易及时成交,降低投资者的交易等待时间,提高市场成交量和交易效率。
第三,做市商制度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抑制股价操纵。由于多个做市商对做市的股票有一定的持仓量,投机者要想操纵股价的难度提高,这对市场起到平衡稳定作用。
做市商是指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做市商制度分为传统做市商制度和混合交易制度下的做市商制度。
传统做市商制度也称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指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交易,投资者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
混合交易制度下的做市商制度,市场交易主要以竞价方式进行,做市商的双向报价与投资者的委托共同参与集中竞价,在交易系统中做市商报价与投资者委托没有区别,交易仍然主要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
《业务规则》规定,我国新三板市场将实施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即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1.委托与申报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转让日的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2.成交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做市商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二、开展做市商制度的好处是什么?
第一,做市商可以发挥其定价功能。新三板的企业主要是高科技成长性中小企业,其现金流和收益稳定性难以把握,做市商可以充分发挥其在IPO价格、再融资价格、二级市场价格等方面的优势,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第二,做市商制度可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做市商的双边报价能促使交易及时成交,降低投资者的交易等待时间,提高市场成交量和交易效率。
第三,做市商制度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抑制股价操纵。由于多个做市商对做市的股票有一定的持仓量,投机者要想操纵股价的难度提高,这对市场起到平衡稳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