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51%大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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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包含51%)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国际惯例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越多,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法律上就将股东大会上持股最多的股东的意志推定为公司的意志。
一、法人制股份公司为什么要占51%
占股51%的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原则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更换未由职工代表聘任的董事、监事,并就董事、监事的报酬问题作出决定;
(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最终结算计划;
(六)审核利润分配;
(七)决定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
(八)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支付认缴的出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责任,即股东以其个人财产不承担公司债务。
(四)履行义务的缴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义务出资填补下列情形: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估价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差额由交付出资的股东承担,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的义务;增资是指股东除按照各自的出资数额缴纳的以外,股东大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作出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进一步出资。补充出资义务属于公司章程中的任意记载事项义务,即“公司法”没有列出其内容,但一旦记录在案,就应当有效。
(六)公司存在期间,公司不得擅自撤回资金;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法人承担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经营好坏甚至破产清偿,你是第一责任人,而控股多的股东,他只是出资方,企业经营好坏他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会少。
1、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
2、公司法人的分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一、法人制股份公司为什么要占51%
占股51%的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原则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更换未由职工代表聘任的董事、监事,并就董事、监事的报酬问题作出决定;
(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最终结算计划;
(六)审核利润分配;
(七)决定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
(八)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支付认缴的出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责任,即股东以其个人财产不承担公司债务。
(四)履行义务的缴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义务出资填补下列情形: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估价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差额由交付出资的股东承担,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的义务;增资是指股东除按照各自的出资数额缴纳的以外,股东大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作出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进一步出资。补充出资义务属于公司章程中的任意记载事项义务,即“公司法”没有列出其内容,但一旦记录在案,就应当有效。
(六)公司存在期间,公司不得擅自撤回资金;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法人承担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经营好坏甚至破产清偿,你是第一责任人,而控股多的股东,他只是出资方,企业经营好坏他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会少。
1、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
2、公司法人的分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