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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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管理状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起付标准以下以及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帐户或个人现金支付。为提高个人帐户使用效率,个人帐户结余过多的,可以扩大个人帐户支出范围。具体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六条
职工(或个人)应当连续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24个月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个月以上或经批准缓缴期满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暂停其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暂停期间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以及设立家庭病床医保费用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境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除急救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
第十四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管理状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起付标准以下以及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帐户或个人现金支付。为提高个人帐户使用效率,个人帐户结余过多的,可以扩大个人帐户支出范围。具体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六条
职工(或个人)应当连续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24个月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个月以上或经批准缓缴期满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暂停其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暂停期间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以及设立家庭病床医保费用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境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除急救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