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故意毁坏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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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文物罪认定方法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作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屡教不改的;损毁国宝级文物的;损毁大量珍贵文物或致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损严重的;损毁文物动机极其恶劣的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作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屡教不改的;损毁国宝级文物的;损毁大量珍贵文物或致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损严重的;损毁文物动机极其恶劣的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