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犯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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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是指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
一、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不同体现在什么方面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权利。
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在于:
(1)、使用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或组织、商铺或合伙经济组织;
(2)、使用指向不同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3)、使用属性不同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4)、使用限定不同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二、人格权主要是指什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三、我国的姓名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吗
姓名权属于人身权利,是基本的权利。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即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公民取得正式姓名应当一发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登入户籍登记薄。弃婴应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的姓名一经登记,就成为公民的正式姓名,并开始受法律的保护。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的权利。姓名具有表彰自己、区别他人的作用,公民只有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民事行为,才能将民事行为的后果归于自己名下(当然采用假名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违法行为除外)。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如在证件上签字等。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某些民事行为,但这有严格的限制,以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和不引起第三这的误会为限。
一、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不同体现在什么方面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权利。
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在于:
(1)、使用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或组织、商铺或合伙经济组织;
(2)、使用指向不同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3)、使用属性不同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4)、使用限定不同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二、人格权主要是指什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三、我国的姓名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吗
姓名权属于人身权利,是基本的权利。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即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公民取得正式姓名应当一发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登入户籍登记薄。弃婴应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的姓名一经登记,就成为公民的正式姓名,并开始受法律的保护。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的权利。姓名具有表彰自己、区别他人的作用,公民只有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民事行为,才能将民事行为的后果归于自己名下(当然采用假名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违法行为除外)。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如在证件上签字等。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某些民事行为,但这有严格的限制,以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和不引起第三这的误会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