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电动三轮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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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市中心区客运交通秩序,改善市容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在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对非法客运、非法改装和非法销售的三轮车依法清理和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营运证照从事非法客运的机动、电动(含太阳能动力)和人力三轮车(以下统称三轮车),一律停止营运。
二、自2011年7月30日起,对非法客运三轮车,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扣留、没收。
三、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改装三轮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禁止非法改装的三轮车上路通行,违者一律依法处罚。
五、对具有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常住户口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暂时准许营运:
1、1999年以来,由市城管局核发车辆准运证、人员服务证,由市公安局核发车辆号牌的人员和车辆;
2、2003年,由市城管局核发准运证,市公安局核发驾驶证、行驶证(两证合一)的残疾人和车辆。暂时准许营运的三轮车须由车主本人驾驶,并携带营运手续和相关证照。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扣留车辆并从严处理。
六、暂时准许营运的三轮车禁止在以下11条“禁行线”通行:长宁道(龙泽路至学院路)、长虹道(龙泽路至华岩路)、北新道(站前路至龙泽路)、西山道(站前路至文化路)、新华道(站前路至滨河路)、南新道(站前路至建设路)、站前路(新华道至北新道,含火车站广场)、建设路(大学道至唐胥路)、文化路(北新道至国防道)、龙泽路(北新道至长宁道)、唐胥路(学院路至建设路)。
七、凡阻碍依法查处三轮车无照经营和违法行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一、凡未取得营运证照从事非法客运的机动、电动(含太阳能动力)和人力三轮车(以下统称三轮车),一律停止营运。
二、自2011年7月30日起,对非法客运三轮车,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扣留、没收。
三、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改装三轮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禁止非法改装的三轮车上路通行,违者一律依法处罚。
五、对具有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常住户口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暂时准许营运:
1、1999年以来,由市城管局核发车辆准运证、人员服务证,由市公安局核发车辆号牌的人员和车辆;
2、2003年,由市城管局核发准运证,市公安局核发驾驶证、行驶证(两证合一)的残疾人和车辆。暂时准许营运的三轮车须由车主本人驾驶,并携带营运手续和相关证照。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扣留车辆并从严处理。
六、暂时准许营运的三轮车禁止在以下11条“禁行线”通行:长宁道(龙泽路至学院路)、长虹道(龙泽路至华岩路)、北新道(站前路至龙泽路)、西山道(站前路至文化路)、新华道(站前路至滨河路)、南新道(站前路至建设路)、站前路(新华道至北新道,含火车站广场)、建设路(大学道至唐胥路)、文化路(北新道至国防道)、龙泽路(北新道至长宁道)、唐胥路(学院路至建设路)。
七、凡阻碍依法查处三轮车无照经营和违法行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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