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标认证有效期是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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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是一种体系,有效期为一年,每年需要进行年审。
知识产权贯标的认证如下:
1、贯标启动:成立企业贯标工作小组;
2、调查诊断:进行企业知识产权诊断,出具体系诊断报告;
3、体系构建:策划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文件编写:根据企业实际编写知识产权体系文件;
5、发文宣贯:颁布并实施体系,开展宣贯培训;
6、实施运行:运行体系,做好记录;
7、内部审核:企业进行内部审核,查找知识产权管控风险点;
8、管理评审:企业最高管理者进行评审;
9、实施认证:由拥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认证。
一、侵犯知识产权判几年
知识产权纠纷,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是: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的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一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的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五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知识产权中作品的构成要件怎么认定
何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其定义系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予以明确。根据该条规定,作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其一,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其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其三,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各方对所属领域并无太大争议,多集中在作品的独创性和能否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认定上。如最高法认为:只有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
1、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关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可从著作权法的设立目的中确定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著作权法设立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创作,促进科学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二是平衡创造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之间的利益,该目的可以从《著作权法》整体规定中得出,如其中规定了职务作品的归属,电影作品的归属等问题。
2、是否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
著作权法规定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必须将思想通过一定形式表达出来才可以被公众感知;其二,有形形式便于作品的再现与传播,否则,对该智力成果保护毫无意义。但是以有形形式复制应当解释为作品具有可固定性,即并非要求作品已经被固定到某项介质上,否则《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的口述作品、舞蹈作品等均成为虚设。所以,将以有形形式复制理解为具有可固定性更能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知识产权贯标的认证如下:
1、贯标启动:成立企业贯标工作小组;
2、调查诊断:进行企业知识产权诊断,出具体系诊断报告;
3、体系构建:策划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文件编写:根据企业实际编写知识产权体系文件;
5、发文宣贯:颁布并实施体系,开展宣贯培训;
6、实施运行:运行体系,做好记录;
7、内部审核:企业进行内部审核,查找知识产权管控风险点;
8、管理评审:企业最高管理者进行评审;
9、实施认证:由拥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认证。
一、侵犯知识产权判几年
知识产权纠纷,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是: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的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一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的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五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知识产权中作品的构成要件怎么认定
何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其定义系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予以明确。根据该条规定,作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其一,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其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其三,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各方对所属领域并无太大争议,多集中在作品的独创性和能否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认定上。如最高法认为:只有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
1、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关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可从著作权法的设立目的中确定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著作权法设立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创作,促进科学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二是平衡创造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之间的利益,该目的可以从《著作权法》整体规定中得出,如其中规定了职务作品的归属,电影作品的归属等问题。
2、是否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
著作权法规定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必须将思想通过一定形式表达出来才可以被公众感知;其二,有形形式便于作品的再现与传播,否则,对该智力成果保护毫无意义。但是以有形形式复制应当解释为作品具有可固定性,即并非要求作品已经被固定到某项介质上,否则《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的口述作品、舞蹈作品等均成为虚设。所以,将以有形形式复制理解为具有可固定性更能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