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落户如何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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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工作流程:在青一方当事人到派出所申请办理,派出所按照规定受理户口材料,逐级上报,由公安分(市)局审批,在15个工作日办结。
2、办理条件:
(1)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落户。
(2)属父母投靠子女的,应当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
(3)属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只要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但不包括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3、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户籍证明;
(4)结婚证》;
(5)原籍无业证明;
(6)父母投靠子女的提供身边无子女证明及《退休证》;
(7)父母子女投靠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十八条 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2、办理条件:
(1)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落户。
(2)属父母投靠子女的,应当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
(3)属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只要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但不包括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3、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户籍证明;
(4)结婚证》;
(5)原籍无业证明;
(6)父母投靠子女的提供身边无子女证明及《退休证》;
(7)父母子女投靠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十八条 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