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能力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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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能力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区别如下:无劳动能力不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高于或者低于法定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人),第二种是依据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因残、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那么,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是什么?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三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小于或等于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以上就是关于无劳动能力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那么,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是什么?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三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小于或等于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以上就是关于无劳动能力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