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必须放在户口所在地的人才市场吗
展开全部
不一定,既可以是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也可以是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你只要与湖北咸宁的某个单位签了用人协议或合同,就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把办理人事档案代理了。不过你的公司能够接收档案,至少说明该公司是国企单位,那么你应该把原来报到交给单位的报到证一并要回来,你自己不要拆开档案也不能自己密封档案,你最好问一下单位管档案的人,你的档案里有没有报到证和派遣证,如果没有一定要要回来,因为没有报到证是不能办理人事档案代理事项的。报到证(毕业2年内没过期的)要回来后,让单位开一份解约证明,你拿上解约证明、报到证和与湖北咸宁的用人单位签的用人协议,回学校(各地办理改派的流程不同)或学校所在地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把你改派会你的原籍湖北咸宁人才交流中心就行。
一、档案托管证明怎么开
人事档案证明在哪里开1、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社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并由个人去办理托管手续。2、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7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3、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易健复制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旨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则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二、毕业后档案寄回原籍还要管吗
档案回原籍分为两个情况:
1、自己主动申请回原籍
2、毕业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被学校打回原籍
主动申请回原籍的好处就是,你能清晰地掌握档案转递的时间和动向,以下是主动回原籍的流程:
1、毕业时报到证上直接写原籍人才中心的地址,学校会给你把档案寄到原籍地址。
2、然后去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学工办落实一下,学校到底是什么时候寄的档案,
3、过段时间后打电话和接收你档案的人才中心落实下档案是否到位就可以了。
但是有个问题,档案回原籍有的是统一到省,有的是直接到市,有的还能直接到县级。
如果是主动申请回原籍,就无需操心这个问题,会有负责就业的老师根据数据库里的材料给你打好报到证。
但是如果是毕业后没有处理自己的档案托管问题的,被学校打回原籍的情况,是很可能造成档案丢失的。
因为你不知道学校什么时候会寄出,而且也不知道会寄到哪个人才中心。一旦你需要用到档案,一时半会,你很难查到自己档案的动向,这时候情况就变的危险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一、档案托管证明怎么开
人事档案证明在哪里开1、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社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并由个人去办理托管手续。2、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7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3、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易健复制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旨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则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二、毕业后档案寄回原籍还要管吗
档案回原籍分为两个情况:
1、自己主动申请回原籍
2、毕业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被学校打回原籍
主动申请回原籍的好处就是,你能清晰地掌握档案转递的时间和动向,以下是主动回原籍的流程:
1、毕业时报到证上直接写原籍人才中心的地址,学校会给你把档案寄到原籍地址。
2、然后去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学工办落实一下,学校到底是什么时候寄的档案,
3、过段时间后打电话和接收你档案的人才中心落实下档案是否到位就可以了。
但是有个问题,档案回原籍有的是统一到省,有的是直接到市,有的还能直接到县级。
如果是主动申请回原籍,就无需操心这个问题,会有负责就业的老师根据数据库里的材料给你打好报到证。
但是如果是毕业后没有处理自己的档案托管问题的,被学校打回原籍的情况,是很可能造成档案丢失的。
因为你不知道学校什么时候会寄出,而且也不知道会寄到哪个人才中心。一旦你需要用到档案,一时半会,你很难查到自己档案的动向,这时候情况就变的危险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