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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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2、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市、县(市、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3、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
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4、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适时提出全省统一设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5、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要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居民缴费水平、保障水平。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根据我省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6、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和规定,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对未开展委托投资、留存在地方各级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宣传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一、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范围
1、参加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来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等12个档次,地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增设另外的缴费档次。参加保险的居民可以根据上述档次自行自由选择,多缴则多得。国家也会依据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缴费的档次。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市、县(市、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
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四、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适时提出全省统一设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五、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要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居民缴费水平、保障水平。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根据我省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2、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市、县(市、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3、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
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4、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适时提出全省统一设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5、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要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居民缴费水平、保障水平。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根据我省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6、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和规定,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对未开展委托投资、留存在地方各级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宣传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一、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范围
1、参加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来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等12个档次,地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增设另外的缴费档次。参加保险的居民可以根据上述档次自行自由选择,多缴则多得。国家也会依据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缴费的档次。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市、县(市、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
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四、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适时提出全省统一设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五、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要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居民缴费水平、保障水平。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根据我省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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