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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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优势理论并购动机理论的出发点是竞争优势理论的原因在于以下三方面:第一,并购的动机根源于竞争的压力,并购方在竞争中通过消除或控制对方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第二,企业竞争优势的存在是企业并购产生的基础,企业通过并购从外部获得竞争优势。第三,并购动机的实现过程是竞争优势的双向选择过程,并产生新的竞争优势。并购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正是针对自己所需的目标企业的特定优势。
(2)规模经济理论古典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规模经济的追求给予解释。古典经济学主要从成本的角度论证企业经济规模的确定取决于多大的规模能使包括各工厂成本在内的企业总成本最小。产业组织理论主要从市场结构效应的理论方面论证行业规模经济,同一行业内的众多生产者应考虑竞争费用和效用的比较。企业并购可以获得企业所需要的产权及资产,实行一体化经营,获得规模效益。
(3)交易成本理论在适当的交易条件下,企业的组织成本有可能低于在市场上进行同样交易的成本,市场为企业所替代,当然,企业规模扩大,组织费用将增加,考虑并购规模的边界条件是企业边际组织费用增加额等于企业边际交易费用的减少额。在资产专用性情况下,需要某种中间产品投入的企业倾向于对生产中间产品的企业实施并购,使作为交易对象的企业可以转入企业内部。在决策与职能分离下,多部门组织管理不相关经济活动,其管理成本低于这些不相关经济活动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因此,把多部门的组织者看作一个内部化的资本市场,在管理协调取代市场协调后,资本市场得以内在化,通过统一的战略决策,使得不同来源的资本能够集中起来投向高盈利部门,从而大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科学分析这一效果方面,现代财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以及相关信息处理技术促进了企业并购财务理论的发展,也为量化并购对各种经济要素的影响,实施一系列盈亏财务分析,评估企业并购方案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一、公司并购监督体系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续督导工作:
(一)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
(五)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二、公司并购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模经济理论古典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规模经济的追求给予解释。古典经济学主要从成本的角度论证企业经济规模的确定取决于多大的规模能使包括各工厂成本在内的企业总成本最小。产业组织理论主要从市场结构效应的理论方面论证行业规模经济,同一行业内的众多生产者应考虑竞争费用和效用的比较。企业并购可以获得企业所需要的产权及资产,实行一体化经营,获得规模效益。
(3)交易成本理论在适当的交易条件下,企业的组织成本有可能低于在市场上进行同样交易的成本,市场为企业所替代,当然,企业规模扩大,组织费用将增加,考虑并购规模的边界条件是企业边际组织费用增加额等于企业边际交易费用的减少额。在资产专用性情况下,需要某种中间产品投入的企业倾向于对生产中间产品的企业实施并购,使作为交易对象的企业可以转入企业内部。在决策与职能分离下,多部门组织管理不相关经济活动,其管理成本低于这些不相关经济活动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因此,把多部门的组织者看作一个内部化的资本市场,在管理协调取代市场协调后,资本市场得以内在化,通过统一的战略决策,使得不同来源的资本能够集中起来投向高盈利部门,从而大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科学分析这一效果方面,现代财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以及相关信息处理技术促进了企业并购财务理论的发展,也为量化并购对各种经济要素的影响,实施一系列盈亏财务分析,评估企业并购方案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一、公司并购监督体系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续督导工作:
(一)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
(五)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二、公司并购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