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手段有哪些?

姜超
2022-12-18 · 刑事辩护,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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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有如下手段:
1、借推销假冒保健产品之名,骗取受害者钱财。
2、谎称被害人医保卡进行异常操作。
3、借推荐“优势”股票之名,骗取股民交纳会员费。
4、冒充中奖,要求缴纳“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
5、冒充公检法人员。
一、套路贷主从犯如何判定
如果是套路贷组织的业务员,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二、冒充公检法诈骗的易受骗人群是
冒充公检法诈骗是指:骗子通过冒充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受害人,声称受害人的身份被冒用或涉嫌各类犯罪,要求配合执法、司法机关工作,进而诱骗受害人将钱财转到嫌疑人提供的账户。通常女性易为受骗。
三、如何认定套路贷主从犯
如果是套路贷组织的业务员,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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