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人员,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向该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我公司通过向劳务公司提供人员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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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9-26
我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人员,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向该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我公司通过向劳务公司提供人员获利,我公司与劳务公司就此产生利益往来,形成合作关系,请我我公司需要承担什么样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因为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对象是用工单位,所以应该由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务派遣单位只是代发。在实践中一般是这样操作的:用工单位将工资打到劳务派遣单位的账上,然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给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单位叫做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而劳动者实际上为之提供劳动或服务的单位叫做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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