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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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江苏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如下:《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设计、修造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海洋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核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二)违反规定签发捕捞许可证的;(三)违反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四)违反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3-06
江苏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江苏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如下:《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设计、修造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海洋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核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二)违反规定签发捕捞许可证的;(三)违反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四)违反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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