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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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建议权
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
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
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沿革: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2021年6月8日消息,草案明确了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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