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融资股权分配给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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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创企业的股权应当分配给哪些人?
任何有限的资源都是弥足珍贵的,其分配与使用应当慎重再慎重。公司的股权共计100%,其分配亦是如此。那初创企业有限的股权到底应当分配给哪些人呢?
创业往往是由一两个创始人思考、发起并组织一个团队来推进与实施的,这样的人是整个创业团队的核心,我们将其称为核心创始人。核心创始人当然会是获得股权分配的创始股东之一。对于初创企业及核心创始人来讲,需要考虑但往往又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的是,对于创业初期能够给公司带来创业所需要的能力与资源的人,是否有必要都将其作为创始股东并给其分配股权,换句话说,对于这些人,是否必须以股权为代价获取其能够给公司带来的创业所需要的能力与资源。实践中,相当部分初创企业及其核心创始人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是不加过多思考地将这些人都作为公司的创始团队成员并给予股份,一是碍于情面,二是早期公司往往没有较充裕的现金作为对价来交换创业所需要的资源与能力。
资金在公司创业早期阶段固然重要,但股权更是弥足珍贵:资金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是可再生的,而股权不能;每一元现金的价值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是几乎不会增加的,但每一股的价值确可能会翻高几十倍甚至于数百倍。因此,股权设置与分配的第一个核心原则就是,用“钱”解决的问题不要用“股权”来解决。如果公司是技术导向型的,在公司创业初期,你的股份就应当用在引入技术大牛上,而不是销售总监上,创业早期一般也不会太多涉及销售的事情;如果公司是业务模式导向型的,技术层面并不涉及太复杂的东西,聘请月薪2-3万的技术人才就能解决的话,最好不要在创业初期就给出股权,但可以视情况给些期权。
二、100%的股权应当如何在创始股东之间进行划分与分配?
这或许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创业最终成功的企业,在股权上往往是“一股独大”;而因合伙人团队分崩离析导致创业失败的案例中,又常见于公司股权在合伙人团队进行平均或相近分配的情况,在中国更是如此。
仔细想来,上述现象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内在逻辑与合理性。首先,企业在初创期面临复杂多变的情况且多方面的竞争压力,需要迅速地做出决定并高效地执行。“一股独大”的核心创始人在创业初期固然有可能搞一言堂,成为“独裁者”,但这样确实能够提高决策与行动效率,尤其在“核心创始人”是个“明君”的情况下,这种高效地决定机制反倒会成为创业企业在初期的一个竞争优势;如果凡事均由合伙人协商达成一致再决策与行动,很多事情的决策效率会非常低,甚至陷入僵局;其次,“一个巴掌上的手指亦有长短”,创业团队的每个合伙人的能力、对创业本身的认知程度、对产品与服务的理解力、对未来的预判力、对创业承担的责任及付出程度往往也不一样,这种不一样也需要在公司的股权分配上做出相应地反映,否则会造成“能力、责任、付出与权益”的失调,轻则导致合伙团队战斗力减弱,重则导致团队分崩离析。
任何有限的资源都是弥足珍贵的,其分配与使用应当慎重再慎重。公司的股权共计100%,其分配亦是如此。那初创企业有限的股权到底应当分配给哪些人呢?
创业往往是由一两个创始人思考、发起并组织一个团队来推进与实施的,这样的人是整个创业团队的核心,我们将其称为核心创始人。核心创始人当然会是获得股权分配的创始股东之一。对于初创企业及核心创始人来讲,需要考虑但往往又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的是,对于创业初期能够给公司带来创业所需要的能力与资源的人,是否有必要都将其作为创始股东并给其分配股权,换句话说,对于这些人,是否必须以股权为代价获取其能够给公司带来的创业所需要的能力与资源。实践中,相当部分初创企业及其核心创始人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是不加过多思考地将这些人都作为公司的创始团队成员并给予股份,一是碍于情面,二是早期公司往往没有较充裕的现金作为对价来交换创业所需要的资源与能力。
资金在公司创业早期阶段固然重要,但股权更是弥足珍贵:资金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是可再生的,而股权不能;每一元现金的价值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是几乎不会增加的,但每一股的价值确可能会翻高几十倍甚至于数百倍。因此,股权设置与分配的第一个核心原则就是,用“钱”解决的问题不要用“股权”来解决。如果公司是技术导向型的,在公司创业初期,你的股份就应当用在引入技术大牛上,而不是销售总监上,创业早期一般也不会太多涉及销售的事情;如果公司是业务模式导向型的,技术层面并不涉及太复杂的东西,聘请月薪2-3万的技术人才就能解决的话,最好不要在创业初期就给出股权,但可以视情况给些期权。
二、100%的股权应当如何在创始股东之间进行划分与分配?
这或许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创业最终成功的企业,在股权上往往是“一股独大”;而因合伙人团队分崩离析导致创业失败的案例中,又常见于公司股权在合伙人团队进行平均或相近分配的情况,在中国更是如此。
仔细想来,上述现象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内在逻辑与合理性。首先,企业在初创期面临复杂多变的情况且多方面的竞争压力,需要迅速地做出决定并高效地执行。“一股独大”的核心创始人在创业初期固然有可能搞一言堂,成为“独裁者”,但这样确实能够提高决策与行动效率,尤其在“核心创始人”是个“明君”的情况下,这种高效地决定机制反倒会成为创业企业在初期的一个竞争优势;如果凡事均由合伙人协商达成一致再决策与行动,很多事情的决策效率会非常低,甚至陷入僵局;其次,“一个巴掌上的手指亦有长短”,创业团队的每个合伙人的能力、对创业本身的认知程度、对产品与服务的理解力、对未来的预判力、对创业承担的责任及付出程度往往也不一样,这种不一样也需要在公司的股权分配上做出相应地反映,否则会造成“能力、责任、付出与权益”的失调,轻则导致合伙团队战斗力减弱,重则导致团队分崩离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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