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某年5月,某纺织厂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纺织厂卖给商场2000套纯绵长袖T恤衫,80元/套,共计160000元,8月底前在买方所在地火车站交货付款。7月中旬,卖方将货如数交本地火车站发运,恰遇铁路被洪水冲毁,货运中断便运回保管,并向买方说明了不能按期交货的原因,对此买方未提出异议。直到9月初,铁路才恢复启运。9月10日货到交付地,买方拒收,双方交涉不成。为了不被火车站罚款,卖方押运人租用一民房暂存货物,并继续与买方交涉,但几天后,天忽降大雨,民房被冲倒一面墙,货物被损,事后仅残存500套,受损货物、运费、租房费价值达125000元,卖方认为货损原因是买方拒绝收货,责任完全在买方。遂向法院起诉,买方则辩称,交货迟延有权拒收。根据案情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本案中涉及哪些合同?(5分)2.卖方货物逾期送达约定地点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5分)3.卖方9月10日的履行对买方是否产生效力?(5分)4.买方拒收造成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5分)
1个回答
关注
展开全部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答案如下:第二问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 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第四问:纺织厂。依照《合同法》第 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您带来帮助,祝您生活愉快身体康健万事如意!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30
案例三:某年5月,某纺织厂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纺织厂卖给商场2000套纯绵长袖T恤衫,80元/套,共计160000元,8月底前在买方所在地火车站交货付款。7月中旬,卖方将货如数交本地火车站发运,恰遇铁路被洪水冲毁,货运中断便运回保管,并向买方说明了不能按期交货的原因,对此买方未提出异议。直到9月初,铁路才恢复启运。9月10日货到交付地,买方拒收,双方交涉不成。为了不被火车站罚款,卖方押运人租用一民房暂存货物,并继续与买方交涉,但几天后,天忽降大雨,民房被冲倒一面墙,货物被损,事后仅残存500套,受损货物、运费、租房费价值达125000元,卖方认为货损原因是买方拒绝收货,责任完全在买方。遂向法院起诉,买方则辩称,交货迟延有权拒收。根据案情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本案中涉及哪些合同?(5分)2.卖方货物逾期送达约定地点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5分)3.卖方9月10日的履行对买方是否产生效力?(5分)4.买方拒收造成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5分)
好的
可以告诉我答案了吗?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答案如下:第二问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 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第四问:纺织厂。依照《合同法》第 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您带来帮助,祝您生活愉快身体康健万事如意!
第一问和第三问呢?
第一问:加工承揽合同,供货合同第三问:卖方9月10日的履行对买方是已经产生效力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好的谢谢
案例四:某年2月5日,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20吨某型号钢锭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钢锭每吨1万元,合同总价款20万元,乙应当在9月1日之前向甲提供钢锭。同时约定,合同订立时,甲向乙预付10万元,其余价款货到付清,甲向乙交付5万元定金。双方还约定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10万元预付款与5万元定金。由于钢材市场价格不断攀升,乙便与甲协商加价,但甲不同意。于是乙便不想履行与甲的合同了。履行期届满后,乙未向甲交付钢锭。急于使用钢锭的甲不断派人催促乙履行合同,因此支出2000元费用。后甲威胁乙,如果不履行合同,便将此事公之于众。乙考虑到自己的商业信用,便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于11月1日之前将合同履行完毕。10月6日,乙交付了10吨钢锭。11月1日,钢锭价格已经上升至1.2万元/吨,乙便通知甲,拒绝交付剩下的钢锭。甲几次催促,但乙仍不履行,甲只好从丙处购进了10吨钢锭,价值为1.2万元/吨。请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甲是否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或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之间的定金合同的效力如何?(10分)
2.甲的损失的主要范围应如何确定?如果甲主张适用违约金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是否可向乙主张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10分)能帮我看看这个吗?非常感谢
(1)可以。因为乙公司违约,需要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Z公司也是能够展行合同的,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继续展行合同,交付剩下的10吨钢锭。虽然乙公司继续按照原定价格履行合同会使乙公司赢利减少,甚至遭受损失,但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7万元。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中公司可以按照定金罚则要求人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不过,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2)可以。乙公司在履行期届满后仍不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仍不展行,甲公司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2.2万元。违约方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的展行利益损失,包括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甲公司在合同展行中,为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支出的2000元属于甲公司的积极损失。因乙公司未正常履行合同,甲公司每吨钢锭多支出2000元,购买了10吨钢锭,产生2万元可得利益损失。当然,如果因为乙公司的迟延履行而给甲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话,乙公司也应赔偿。不能。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2.2万元。甲公司的实际损失为2.2万元,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5%来计算违约金的话,甲公司可以请求支付1万元违约金,这低于甲公司的实际损失。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至2.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