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几个“常见病”

周权
2022-12-01 · 经济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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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是发包、承包双方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有些业主存在优势地位心理,往往在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去掉范本条款,自行附加一些霸王条款,如: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将工期提前,不计赶工措施费;工程价款一次包死,不计风险包干费;甚至设置复杂的计量程序等,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偏离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让招标时的合同条款行同虚设,从而给施工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大困难。由于签约行为的不规范,易引发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方面的违约现象,给国家、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2、合同中语句歧义。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多、文件涉及面广,其中矛盾、错误问题常常难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施工企业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建设单位应主动起草合同文件,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负责。但是,有的施工企业为达到中标目的,往往对施工合同不细致内容研究,最终使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合同条款相距甚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施工企业不重视,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或因为与建设单位沟通不够,造成在合同文字表述上的矛盾、错误和歧义性语句大量出现;甚至一些施工单位被迫有意使然,希望在施工过程中通过事后“沟通解决”。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建设单位,违心地提高工程质量等级、压缩工期,或先以低于建设成本的价格中标,再争取施工中的变更得到利润,使得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率低。
3、编制人员业务素质偏低。
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编制人员的专业结构不同也会造成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只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有些人员未必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很难提高,如果合同不准确、不全面,会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很多困难。合同是管理的依据,合同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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