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租赁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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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有物如何进行利用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应按照共有的原则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分。共有房屋的出租,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对于共有物的租赁处分行为一般应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这在实践中是极为困难的,部分甚至一个共有人不同意时,就不能租赁共有房物,不免会影响共有物的有效利用,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近几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突破传统民法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在处分共有物的问题上,采用多数决原则。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共有土地或建筑物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我国人大立法部门在起草相关法律草案时,也有此意见。
2、共有房屋租赁的出租行为是利用行为,一般不会改变房屋的性质,对房屋没有太大的损害。而现在民法大多提倡物尽其用,仅因少数共有人的不同意见,而影响房屋的利用,不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
所以,对于房屋的租赁只要征得大多数共有人同意即可。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共同共有,则采取人数的多数决方式;如果是按份共有,则采取人数以及面积的多数决方式。
一、房屋租赁纠纷处理步骤
1、已按《条例》、《若干规定》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管理机关进行调处,未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在未完善手续之前不进行调处。
2、租赁当事人申请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时未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及时补交。
3、区租赁局或租赁所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会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租赁双方当事人。
4、调解之后按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如调解成功应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达不成一致的,则终止调解,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参加调解,应终止调解,若双方仍愿意调解则另行确定时间进行调解。
5、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承租人仍占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向承租方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材料。管理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对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向承租方应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承租人仍不迁出的,出租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6、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的,若承租人已不实际使用出租房屋,出租方采取措施开门清点财物、收回房屋的,可以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到场见证,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及告知对方将采取措施的证明等材料;经核实有关情况后,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可以到场见证。出租方在清点财物之后应制作财物清单,有出租方及到场有关单位签章,对清点的财务租方应妥善保管。
二、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出租
共同共有房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需要出租时,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明确表示同意房屋出租,并授权具体人员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文本上共同签字,行使相应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
此外,《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应注意以下事项:
1、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可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下载市房管部门和市工商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参照使用。
2、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消防安全责任;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10)转租的约定;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1、对于共有物的租赁处分行为一般应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这在实践中是极为困难的,部分甚至一个共有人不同意时,就不能租赁共有房物,不免会影响共有物的有效利用,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近几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突破传统民法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在处分共有物的问题上,采用多数决原则。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共有土地或建筑物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我国人大立法部门在起草相关法律草案时,也有此意见。
2、共有房屋租赁的出租行为是利用行为,一般不会改变房屋的性质,对房屋没有太大的损害。而现在民法大多提倡物尽其用,仅因少数共有人的不同意见,而影响房屋的利用,不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
所以,对于房屋的租赁只要征得大多数共有人同意即可。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共同共有,则采取人数的多数决方式;如果是按份共有,则采取人数以及面积的多数决方式。
一、房屋租赁纠纷处理步骤
1、已按《条例》、《若干规定》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管理机关进行调处,未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在未完善手续之前不进行调处。
2、租赁当事人申请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时未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及时补交。
3、区租赁局或租赁所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会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租赁双方当事人。
4、调解之后按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如调解成功应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达不成一致的,则终止调解,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参加调解,应终止调解,若双方仍愿意调解则另行确定时间进行调解。
5、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承租人仍占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向承租方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材料。管理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对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向承租方应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承租人仍不迁出的,出租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6、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的,若承租人已不实际使用出租房屋,出租方采取措施开门清点财物、收回房屋的,可以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到场见证,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及告知对方将采取措施的证明等材料;经核实有关情况后,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可以到场见证。出租方在清点财物之后应制作财物清单,有出租方及到场有关单位签章,对清点的财务租方应妥善保管。
二、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出租
共同共有房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需要出租时,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明确表示同意房屋出租,并授权具体人员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文本上共同签字,行使相应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
此外,《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应注意以下事项:
1、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可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下载市房管部门和市工商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参照使用。
2、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消防安全责任;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10)转租的约定;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