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形式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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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采购模式,即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
2、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3、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由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部分项目的采购,而其他的则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的10种方式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政府的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还包括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一)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负责,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或者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会同专业机构共同负责,但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除外。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二)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或者行业质量检测机构要做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证明书和结算证明书上签字。
(三)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可以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抽查复验。
(五)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六)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验收接受;如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价验收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人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部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工作,现将扬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于印发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1年全省联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包括: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公务用车(含乘用车和客车)、机动车保险服务等八个项目(登录江苏政府采购网“省级协议供货”栏目查询);我区定点采购包括:空调、办公家具、公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务、公车维修服务等六个项目(另行发文通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限额标准统一为100万元(不含)。
二、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外,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含),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含);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网上商城采购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采购人要保存不能满足需求、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证明材料(网上商城截图等)。
四、我区不设立部门集中采购。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2、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3、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由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部分项目的采购,而其他的则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的10种方式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政府的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还包括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一)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负责,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或者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会同专业机构共同负责,但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除外。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二)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或者行业质量检测机构要做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证明书和结算证明书上签字。
(三)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可以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抽查复验。
(五)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六)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验收接受;如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价验收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人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部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工作,现将扬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于印发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1年全省联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包括: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公务用车(含乘用车和客车)、机动车保险服务等八个项目(登录江苏政府采购网“省级协议供货”栏目查询);我区定点采购包括:空调、办公家具、公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务、公车维修服务等六个项目(另行发文通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限额标准统一为100万元(不含)。
二、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外,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含),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含);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网上商城采购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采购人要保存不能满足需求、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证明材料(网上商城截图等)。
四、我区不设立部门集中采购。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