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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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所涉及的税费主要有:
1、营业税(卖方):财政部、国税总局2008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通知,二手房营业税新的执行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对此前购房需满5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放松: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卖方):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
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
②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
3、契税: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担;
4、交易费: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5、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6、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7、土地收益金(卖方)(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8、核档费:50元/宗。
9、贷款担保费贷款额×1%担保公司
10、评估费评估值×0.5%评估公司
11、中介费:各个中介公司收费标准不同,建议您以中介收费为准。
以上信息,具体以房管局收费标准为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1、营业税(卖方):财政部、国税总局2008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通知,二手房营业税新的执行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对此前购房需满5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放松: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卖方):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
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
②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
3、契税: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担;
4、交易费: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5、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6、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7、土地收益金(卖方)(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8、核档费:50元/宗。
9、贷款担保费贷款额×1%担保公司
10、评估费评估值×0.5%评估公司
11、中介费:各个中介公司收费标准不同,建议您以中介收费为准。
以上信息,具体以房管局收费标准为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