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才中心档案接收条件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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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接收条件包括: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接收条件包括: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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