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条件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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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企业名称,在满足企业起名规则的同时需要多准备几个企业名称,以免核名失败需要重新审核,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起名不能含带“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注资资金,从2014年3月起工商注册从公司实缴改为“认缴制”机制,企业不用实际缴纳注资资金,也不用验资,没有最低的限制,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注资资金可以以个人作为出资,也可以是家庭为单位,但是必须要在公司章程中注明。
4、注册地址,可以是商务租赁地址,需要提供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和房东证件信息;园区虚拟地址是代理商提供,住宅地址是不能作为注册地址使用的。
5、企业必须要有必要从业人员和一定的经营规模。
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企业名称,在满足企业起名规则的同时需要多准备几个企业名称,以免核名失败需要重新审核,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起名不能含带“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注资资金,从2014年3月起工商注册从公司实缴改为“认缴制”机制,企业不用实际缴纳注资资金,也不用验资,没有最低的限制,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注资资金可以以个人作为出资,也可以是家庭为单位,但是必须要在公司章程中注明。
4、注册地址,可以是商务租赁地址,需要提供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和房东证件信息;园区虚拟地址是代理商提供,住宅地址是不能作为注册地址使用的。
5、企业必须要有必要从业人员和一定的经营规模。
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