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8:30-17:30上班,19:00才开始算加班,然后每天下班不让走,非得加班到六点多,然后不算加班费,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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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这样不合法。原因如下: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8-11
公司8:30-17:30上班,19:00才开始算加班,然后每天下班不让走,非得加班到六点多,然后不算加班费,这样合法吗
您好,这样不合法。原因如下: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这法条我知道,我想问的是他以这段时间是吃饭休息时间不给算加班,然后实际上根本没有吃饭休息,加班之后不到公司规定的7点开始算加班时间就结束,这样怎么办,
您好,17点30分以后都算是加班时间,工资是正常工作时间的1.5倍。
您好,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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