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毁容鉴定标准

姜超
2022-12-03 · 刑事辩护,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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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e)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级: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四级: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五级: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六级:i.面部瘢痕形成20%以上。
七级: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八级: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九级: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500px以上;
十级: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50px以上。
一、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
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10.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10.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10.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0.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交通事故大腿骨折是几级伤残
大腿骨折应当是股骨骨折,属于四肢长骨骨折,一般可认定十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Ⅰ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4.1.2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4.1.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1.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1.7肢体损伤致: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4.2Ⅱ级伤残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眼盲目5级;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4.2.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双眼盲目5级;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e)全面部瘢痕形成。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4.2.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4.2.7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4.3Ⅲ级伤残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3.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双眼盲目4级以上;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4.3.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4.3.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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