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再审中止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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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根据《民诉意见》第199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根据《民诉意见》第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4、根据《民诉意见》第206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一、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是怎么样的?
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有: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诉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根据《民诉意见》第199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根据《民诉意见》第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4、根据《民诉意见》第206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一、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是怎么样的?
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有: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诉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